浙江省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制度
2019年02月25日 浙江佛教协会官网
浙江省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制度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日常会务的领导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和全省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根据《浙江省佛教协会章程》,为落实常务理事会职能,更好地发挥常务理事会作用,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范围
1、执行全省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2、筹备召开全省代表会议和理事会。
3、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4、审议年度财务决算和预算报告。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负责人及组成人员人选。
6、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7、审议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规则
1、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常务理事,非常务理事的副秘书长可列席会议。
2、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事不能召集的,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与会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必须事先向秘书处请假并征得同意。
3、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视需要不定期召开。
4、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5、会议议题由会长、会长会议或秘书处提出,报会长审定。常务理事会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6、会议在讨论与到会常务理事有关的人事方面问题时,本人应该回避。
7、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由秘书处以文件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的方式印发给全体常务理事、有关部门、各市佛教协会。
8、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会议由专人记录,会议记录交秘书处存档。
三、注意事项
1、根据章程规定,常务理事无故缺席两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即视为自动离职但保留其理事资格。
2、对尚未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